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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车辆和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日期2021-08-14 来源:市城市执法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十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按每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三、《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八)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四、《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通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鸡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鸡编【2010】51号)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以下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