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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日期2021-06-15 来源:市教育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7年10月12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