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日期2021-04-20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发布)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