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及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旅游人员从业证,或者在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时未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日期2019-05-30 来源: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三、《黑龙江省旅行社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